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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盛夏生邪念,性侵他人终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7日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无知少年盛夏生邪念,性侵他人终获实刑     案情简介:
    2013年暑假,中专在校学生陈某来到常州打暑期工,暂住在亲戚租住地。7月1日下午陈某亲戚的同事王某过来借住,盛夏当晚陈某想到平常看过的黄色录像,心生邪念,赤身持菜刀踹门闯入王某房间,将菜刀背面架在王某颈部进行威胁,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加上陈某心理害怕,便未再继续侵害。7月2日案发后,陈某亲属赔偿了王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办案过程:
    陈某作案时,年龄未满18岁,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法定对象,受所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了其涉嫌强奸罪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去会见了陈某,了解了实际情况,陈某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及时联系陈某家属,让其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争取获得其谅解。经了解王某已离开常州,陈某家属几经周折终获得王某谅解,并积极向其赔偿。据陈某家属反映,陈某在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受到同学喜爱。辩护人获得该信息后,让家属第一时间内与学校取得联系,让其为陈某出具品行证明。不久,当地司法所对陈某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出具了书面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并反馈到区公安局。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将上述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公安机关以陈某属于暴利犯罪为由,加上常州为迎接花博会的需要,拒绝同意对陈某取保候审。
    后该案在DNA鉴定出来后,直接移送了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辩护人在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申请检察院侦监部门对陈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以同样的理由予以拒绝。该案后在10月份移送法院审判,由于陈某本人也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庭当庭对陈某进行教育,陈某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深表悔恨。法庭调查的发问阶段,辩护人就陈某为何放弃侵害行为进行了深入询问。陈某回答自己是有条件实施成功,但因为心理害怕,便放弃了。对此,辩护人在法庭辩护阶段提出,陈某的行为更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属于能而不欲的情形。陈某属于未成年、主动放弃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诚心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系初犯、陈某所在村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刀威胁,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性器官也进行了接触,因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并非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过程中暴利明显,犯罪情节不宜判处缓刑;被告人系未成年犯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系初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上诉期内,陈某并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陈某也已被移送至少管所服刑,辩护人的工作也至此结束。
 
    办案小结:
    虽然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辩护人认为过重。但就本案来说,陈某一时邪念,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阴影,也悔了自己的一生。陈某的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除其自身主观因素外,我们的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一定的责任。如果家庭能够多给他们一点关心、爱护,学校能够多注意青少年的心理动态,我们的社会职能部门多尽一份监管职责,或许,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就会少很多。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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