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罪可从轻处罚吗
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均未满十八岁。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慎某(在逃)喝啤酒后,以汤某为首,在一健身器材旁将路过的学生张某和王某叫住,随意对张某、王某进行殴打,并从王某身上抢走四元现金,并将张某和王某挟持殴打达三小时。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3月8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犯关某、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