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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不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没能废除死刑的理由分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死刑犯是不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没能废除死刑的理由分析

 林上乾律师,温州网络诈骗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犯是不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是我国刑法当中最残酷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死刑的判处一般都是要慎重判决的。很多人认为死刑的判决需要经过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和决定,是不是这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死刑犯是不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死刑犯是不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死刑的基本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修正案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正案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死刑犯是不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然各地法院对于死刑的判处还是要慎重,毕竟后果是沉重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没能废除死刑的理由分析

  核心内容:主张废除死刑的浪潮一浪接一浪,国内外越来越多人反对适用死刑,但是具体到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一个制度的存废应该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量,逐步推进,切忌盲目鼓吹。以下就由为你详细介绍。


  作为个体来考量,对个体生命的关怀和死刑泛滥的恐惧,让我们对国家继续执行死刑很是不能理解。但是,作为一个国家而言,一项制度的存废,尤其是像死刑这样一项重要制度的存废,考量的往往不只这些。


  一、我国没能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


  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时,废除死刑的决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高道德水准的假定上和杀人案件发生率极低的事实基础上。


  赞成者最根本的理由就是生命神圣的观念。基于生命神圣的命题产生的第一个道德律令,不是反对死刑,而是一个普遍的律令:人不能杀人。尽管我们赞成国家应该预防犯罪,但是没有任何国家可能真正杜绝杀人案件。在杀人案件发生并被发现之后,国家如何重申禁止杀人的律令呢传统的刑法主张运用死刑。也许在客观上死刑并不一定起到减少杀人案件的作用,但是死刑起到了一个根本的作用,那就是不给私自杀人留下任何空间。如果国家放弃了死刑。由于杀人的人不用偿命,禁止杀人的律令也因此丧失了绝对性。这在逻辑上给普遍的杀人行为留下了无限的空间。从逻辑上说,死刑无疑是不可废除的,至少对于杀人的案件来说。


  赞成对杀人案件也废除死刑的理由是生命的神圣性。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一点,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尊重生命的话,而在这样的社会剥夺国家的死刑权力,其结果只能是宽容杀人犯,促长不尊重生命的风尚,和自己的道德前提南辕北辙。


  犯罪的普遍性与刑罚的权威性决定是否应该保留死刑。


  由于非杀人罪行违背的不是;人不得杀人;的律令,而是其它的律令,我称之为;人不得伤害人;。这里;伤害;可以做广义的理解,不局限于身体的伤害,这里的;人;也不局限于个别的人,可以包括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运用本质上遵循了类推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我们把极端严重的伤害行为;视为杀人;。;视为;表示;不是;,是类推。除了这种;类推;的情形,死刑的存立还有另一种实际的理由。那就是,任何其他现有的刑事手段都不足以树立;人不得伤害人;的律令的权威。


  而这还需要另一个事实判断来支持,那就是某种类型的犯罪相当普遍。当然,犯罪的普遍性除了社会的原因,还有制度原因。制度不能是简单的禁令,当制度空隙很大时,制度本身就诱导人们违法、犯罪。在一个从法律虚无主义向法治过渡的国家,在一个社会巨变的历史阶段,犯罪的诱惑剧增。为此,国家只能指望用重刑来维持起码的秩序。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倘若某类犯罪并非普遍,即便其他刑罚措施不足以树立;人不得伤害人;的律令的权威,死刑的运用也不具有足够的客观理由。当法律制度完善稳定之后,犯罪的空间越来越小,事后的重刑就应该可以少用了。


  在中国谈论死刑的存废,必须考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具体某类犯罪是否可以废除死刑,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1、该类犯罪是否会危及主权权威


  2、废除死刑之后,主权者是否有替代手段维持主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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