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 主刑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主刑问题

 林上乾律师,温州网络诈骗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

  对于羁押这个专业法律术语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其实羁押简单的来说就是对犯罪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那么,关于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对精神病人进行羁押的,在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异地羁押的规定

  异地羁押是与本地羁押相对而言的。本地羁押和异地羁押是从羁押地点上对羁押所作的区分。异地羁押跟普通羁押是具相同性质的,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目前,异地羁押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法律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内容,欢迎登录官网。



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15-20: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


  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ü 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适用程序的限制:


  4、死缓制度:→死缓是毛泽东根据古代的斩监候、绞监候创造的。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


  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这里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③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


  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