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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放火罪认罪悔罪初犯量刑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放火罪认罪悔罪初犯量刑判决书

 林上乾律师,温州网络诈骗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核心内容:刑事进行立案之后,那么刑事案件立案的报告书是u、怎么样进行书写的呢主要的部分也是分为手部、正文和立案的事实依据,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写明标题和编号。


  正文。写明:


  ①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②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③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尾部。写明结束语及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放火罪认罪悔罪初犯量刑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放火罪 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a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A;家俱商城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商场内点燃窗帘等多处物品后引发火灾,致使商场内多处窗帘及家具被烧毁,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2,397.94元。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a、张a、朱a、钱a的陈述,证人王a、刘a、王b的证言, 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杨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审 判 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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