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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林上乾律师,温州网络诈骗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一、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


  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


  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


  所以,请律师是有用的。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可做

  1、律师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


  5、向委托人解答有关侦查阶段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律师在审判阶段可做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辩护词,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从处量刑的辩护意见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一审判决书,告知委托人一审判决情况。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


  7、向委托人和被告人家属客观解答有关案件一审的法律问题


  为您整理的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的相关内容。综上,请律师是有用的,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所以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规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里同时存在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也是屡见不鲜的,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不少困惑,这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就十分必要。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和六部委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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