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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大盗"像孩子一样无知" 偷盗罪加一等?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0日 温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今天上午,轰动京城的故宫失窃案在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曾被媒体冠以“故宫大盗”的石柏魁出庭受审。石柏魁当庭否认预谋盗窃,并称对偷盗故宫没什么概念,“喜欢就做了”。

  上午9时30分,石柏魁被带上法庭。这是去年5月8日案发后,石柏魁首次出现在媒体面前。法庭上,石柏魁承认指控,却否认预谋盗窃。“我去故宫就是想进去看看,因为来北京好几年了也没去过。”

  而在此前的供述中,石柏魁曾说在上网时点击了有关故宫介绍的链接,各类精美藏品让他产生了偷盗的想法。虽然公诉人一再当庭提醒要如实供述,但石柏魁并未改口。

  石柏魁说,在案发前,他已经打算离开北京回老家,决定再次参观故宫,看一看故宫东侧的宫殿。

  去年5月8日,石柏魁来到了斋宫诚肃殿,看到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展览。他听导游说展品很值钱,就产生了偷出变卖的想法,随后在夹道内藏至天黑。

  法庭上石柏魁说话声音不大,整个人显得有气无力。庭审过程中,他流露出对很多基本常识的无知。

  公诉人问石柏魁展品为什么值钱。石柏魁答道,因为是“金属”。公诉人问什么是“金属”,石柏魁说“就是那种黄黄的东西”。法官问石柏魁,偷盗之前,知不知道故宫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柏魁懵懵懂懂地回答:“我当时也没想过故宫是什么地方,我就是想偷点东西。故宫是什么我也没什么概念,就是喜欢就做了。”

  逃出故宫时,石柏魁身上只剩下4件展品。他次日来到大钟寺古玩市场找到了一个店主,问手中的“东西”能不能换点钱,对方称不值钱,石柏魁悻悻离去。

  “我好不容易拿出来的,没想到白忙活了。”石柏魁在法庭上说,他当时越想越气,就随手将手中3件展品丢弃在路边的垃圾桶内,1件扔在了马路边。这4件展品,后有1件被起获,其余3件至今未能找到。

  检方认为,石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犯罪,并多次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宫大盗几乎像孩子一样无知”

  律师说法

  开庭前担心被判死刑

  “面对审判,石柏魁现在的心理压力非常大,他认为自己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想不到自己究竟会面临什么刑罚。”记者昨天采访了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黄律师介绍说,开庭前在看守所的一次会见中,石柏魁神情忧虑地问他,自己会不会被判死刑。

  在《刑法》修改前,盗窃罪曾经有死刑,在建国后故宫5次被盗案中,3人被判无期,2人被判死刑。

  黄律师明确告知不会判死刑,因为就在其作案一星期之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针对盗窃罪已经取消了死刑。但石柏魁仍将信将疑地对黄律师说:你可别故意安慰我。直到黄律师反复说明后,石柏魁才露出了一点宽慰的神情。

  说起对石柏魁的印象,黄律师认为这个所谓的“故宫大盗”几乎像孩子一样懵懂无知。故宫是文物重地,而石柏魁在作案前对此毫无概念,对他来说这里仅仅意味着“有值钱的东西”。石柏魁在被抓后说,他直到关进看守所,听到别人的议论,才知道自己闯了这么大的祸。后来他又听别人说偷故宫能判死刑,便越发恐惧。

  “他既没有事先踩点,也没携带作案工具,更没有考虑盗窃手段、方法,甚至连得手后如何逃出故宫都没想过,就决定下手了。”偷盗故宫,这个在常人看来“天大的事儿”,在石柏魁身上就这样随随便便发生了。

  黄律师说,石柏魁不但对偷盗故宫没有概念,甚至对刑侦技术中最常见的指纹识别也全无意识。石柏魁曾因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被北京警方治安拘留,他的指纹、掌纹等个人信息被录入警方的数据库。但石柏魁在故宫展室中盗窃时,对此全然不知,最后留下了大量的指纹。案发后,警方正是依据这些线索锁定石柏魁,仅用了58小时就侦破了故宫失窃案。

  黄长勇律师是山东人,作为石柏魁的老乡,考虑到石家的经济状况,黄律师决定做法律援助。接手案件后,他特意去了石柏魁的老家。

  “石柏魁所在的曹县高楼村是当地最穷的村子,而石柏魁家又是村里最穷的一户。”黄律师告诉记者,石柏魁的父母没有什么可以谋生的手艺,而且母亲精神状况也不是很好,其哥哥、姐姐现在的生活也十分困难。

  石柏魁小学三年级辍学,长大后开始在工地上干小工,一次从脚手架摔下来,脊椎骨摔伤三节,伤至骨膜。从此,发育变得迟缓,个子不到1米6,不能干重活。

  2011年春节前,石柏魁在菏泽市学了电气焊,并领到了证书。过完年,石柏魁和哥哥一起离家去内蒙古打工,但他还是嫌累,没坚持下去,一个人离开内蒙古。好逸恶劳,也是石柏魁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之一。

  石柏魁上网成瘾。他曾来过北京几次,还在北京谈过一个女朋友,后来女友跟石柏魁回家定亲时嫌他窝囊,跑了。这对石柏魁打击很大。网络成了石柏魁唯一的寄托,作案之前,石柏魁就整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看电影。 案件回放

    拉闸

    配电箱的嗡嗡声

    搅得他心烦意乱

  故宫失窃案发生后,对于警方公布的石柏魁没有预谋、赤手空拳逃出故宫的事实,媒体和公众始终存疑。记者就此向黄长勇律师做了详细了解,在黄律师看来,石柏魁的偷盗过程集合了太多的偶然,至今回想起来仍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一开始,黄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石柏魁有没有事先设计好逃跑路线,因为故宫不是一般人能逃出来的。石柏魁给了他这样的回答:“我是碰运气,走到哪是哪,误打误撞出来的。”

  黄律师告诉记者,这说明石柏魁没有预谋,“说实话,就是让他预谋,他也预谋不出来。”

  去年5月8日晚上8点,躲了半天的石柏魁从他藏身的夹道溜了出来,他首先进入西配房,偶然间看到了配电箱,随手关闭了供电系统总闸。

  拉闸,是石柏魁作案非常关键的一步。供电系统对于整个安防系统来说是最关键的地方,一旦失去电源,任何高科技设备都会失灵。

  被拘后,石柏魁对自己行为的解释令人瞠目——他进入西配房其实就是想避雨,恰好就躲在配电箱旁边,之所以动手拉闸,是觉得配电箱的嗡嗡声搅得他心烦意乱,同时他也害怕雨夜触电。

  与此同时,故宫中的值班人员误以为是天气原因或者建筑工人造成安防系统失灵,竟没有引起警觉。

  晚上10点多,石柏魁走出西配房,破窗进入到诚肃殿内,但屋内一片漆黑,就在无从下手之际,石柏魁竟从门后摸到了一个手电筒。借着手电筒的光亮,石柏魁踹碎展柜顶部玻璃,凭借瘦小身材钻进展柜,盗走9件藏品。

   逃跑

    慌不择路时发现内墙有洞

  出了展厅,石柏魁在无事先设计的情况下,从小房顶爬上大房顶,再从大房顶爬上斋宫宫墙。据说,案发后特警曾还原石柏魁的逃跑路线,觉得颇有难度。坐在宫墙上,石柏魁四下里看了看,发现能逃出去的地方,只有故宫外墙的城楼。石柏魁认为,既然有城楼,就可以上城墙。

  在逃离斋宫时,因宫墙太高,石柏魁无法跳下。匪夷所思的是,此时他突然发现墙头竟有小手指粗的一截电缆线。于是石柏魁将电缆线固定在墙上,顺着滑下高墙。

  石柏魁的“幸运”还在继续。故宫的城墙分为内墙和外墙,要想出内墙必须走大门,就在石柏魁被值班人员发现,慌不择路之际,居然在内墙上发现了一个洞,他探身钻进了墙洞,没想到钻出来就是外墙墙根。

  接着,石柏魁通过铁栏爬上屋顶,然后登上了10米高的故宫外墙。站在城墙垛口上,石柏魁回头看了看故宫中已被惊动的安保人员,又看了看垛口外一棵距城墙两三米远的松柏树,便纵身跳向松柏。事后石柏魁说,当时已经顾不上那么多了。

  石柏魁的跳墙逃跑与建国以来故宫第四次盗窃案极为相似。建国以来,北京警方有记载的故宫盗宝案中,石柏魁不是第一个成功逃出故宫的窃贼,但他却是第一个摆脱高科技监控设备,成功跳下10米高墙逃跑的人。控辩争议

    故宫内偷盗,

    该不该罪加一等?

    被盗展品价值无法确定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但石柏魁的起诉书上,并没有给出被盗展品的价值。检方只确定了被偷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共计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个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而投保金额只能是一个参考,不能直接据此确定盗窃数额。据悉,故宫失窃案侦破后,司法机关相当多的工作都围绕在被盗展品的价值鉴定上,但直到起诉,也未能对盗窃数额给出定论。

  对此,黄律师说,之所以没有确定盗窃数额,主要是价格鉴定部门无法对被盗的9件展品的价值作出鉴定结论。据了解,涉案艺术品都是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早年拍卖得来的,但该博物馆既没有保留当初的交易票据,也不能提供关于材质的原始资料,相关生产厂家早已不存在了,其是否出自名家之手更无从考证。由于艺术品不宜进行破坏性鉴定,所以连含金量等鉴定数据都无法得到。基于这些原因,价格鉴定部门无法做出鉴定,被盗展品的价值也就无法确定。

  按照《刑法》中盗窃罪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石柏魁案中,由于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定,检方在起诉书中未予评价,而是直接以石柏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出指控,此节如获法院认可,石柏魁将在十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量刑。

  不过,作为石柏魁的辩护人,黄律师对控方观点提出了异议,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控方:盗故宫就该重判

  据记者了解,检方将石柏魁案定性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是考虑到盗窃地点特殊,社会影响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文物及盗窃故宫,我国刑法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统一适用盗窃罪。在《刑法》修改前的盗窃罪条款中,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而随着去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这一刑种已不再适用盗窃罪。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已经取消了“盗窃文物”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不过,在司法解释中,到国家重点文保单位盗窃珍贵文物,仍是重点考虑的情节。即“以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辩方:所盗并非文物

  黄律师认为,如果认定石柏魁有多次盗窃行为,可以定为“情节严重”,但如果以“在故宫内盗窃”,就认定石柏魁“情节特别严重”,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黄律师强调,在情节上,石柏魁盗取的是在故宫内展出的私人藏品,应当参考司法解释中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之规定,其性质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据石柏魁供述,他跟着旅游团混进故宫游逛时,听到导游讲解说“真品都在台湾,这里大部分是仿制品”。当逛到斋宫时,他又听导游讲解得知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参展物品是金子做的,是高科技产品,比较值钱,就起意偷盗。

  建国以来的故宫盗宝案都是以故宫文物为盗窃对象,与石柏魁案的性质并不相同。从石柏魁偷盗行为本身来说,无论是具体情节还是犯罪后果,都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黄律师认为此案确有“特别严重”之处,那就是故宫失窃在海内外造成巨大影响,但这并非盗窃之人一人之力。

  “本案引起巨大社会关注的原因是故宫这样一个防卫森严的文物重地,为什么如此不堪一击?正是由于故宫疏于防范,才对故宫的形象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能把社会影响责任全都推到盗窃人石柏魁身上,而据此加重他的刑事责任,认定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不符合刑法原理。”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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